第三十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架设地上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应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抢险、防洪等紧急临时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待险情消除后三十天内补办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