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