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