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村委会应当指定村民自用取土、取沙场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接受监督;对废弃的沙坑、取土坑,应当在次年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