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已废止下列区域,严禁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行为:(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二)草原和湿地;(三)沟壑边坡、沟头、江河两岸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带;(四)水库周边地带;(五)堤坝坡脚、公路、林带、灌排渠系两侧区域;(六)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