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人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