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林草、试验场地、监测网点和其他治理成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