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规范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病例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严禁为养犬人开具虚假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