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病例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严禁为养犬人开具虚假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