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