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体、技能等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