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保障措施,每年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