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