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符合贫困标准的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的家庭。

(三)残疾人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劳动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开展生活与职业技能训练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机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工疗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或者农疗站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