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保障残疾人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