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