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