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应由新闻媒体单位在发布前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的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