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应由新闻媒体单位在发布前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的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审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