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非驰名商标、非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授予的名牌称号,不得在新闻媒体广告中宣称为国际或中国名牌。

非著名商标、非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授予的地方名牌称号,不得在新闻媒体广告中宣称为地方名牌。

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含有未经国家认可的国际获奖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