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和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四)其他妨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