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教职工、学生受到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