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教职工、学生受到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