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及其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