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和商品质量管理,可以设立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