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并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学校应当在走道、楼梯口等校园内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过。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