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