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