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