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