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