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