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