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