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等,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工商、价格、环保、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质检、安监、林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