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旅游区(点)、旅游经营企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向旅游者收费或者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旅游区(点)、旅游经营企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越或者冒用服务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