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旅游区(点)内及周边不符合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破坏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