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旅游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察,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公安、工商、交通、质检、安监、文化、卫生、价格、商务、劳动保障、民族宗教、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