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导游人员应当与旅行社或者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导游员应当在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统一管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经旅行社或者旅游区(点)管理机构或者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佩戴导游证。禁止未取得导游资格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