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支持和促进旅游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各部门在办理旅游经营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