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