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血液中心是本市唯一的采血、供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血液中心建设,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证采血、供血工作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