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