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原规划许可、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登记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规划许可。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