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