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规划由流域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