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