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