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保证财政供给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拨付。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