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