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