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非法狩猎。对地方稀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名录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