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格限制林地改为非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采挖植物,毁坏植被;禁止擅自在林地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禁止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