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